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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56章 高级法院!二审!【四千字大章!】 (第3/3页)
将小偷进行驱赶,令其放弃偷盗!” “但因双方信息不一致,导致起了冲突,后又互相殴斗,导致冲突加剧!” “最终才导致死者意外死亡!” 从这种视角来看。 大概上的逻辑确实行得通。 可...... 按着他人脑袋,用棍子打,也能是意外致人死亡!? 徐良的眼皮一沉,却没说话,继续听着。 张浩感受着视线投来,却依旧顶着压力,继续开口道: “而我反复观看其视频后。” “最终发现一件事,那便是,死者......的确构成偷盗行为!” 构成偷盗行为!? 霎时间。 所有人莫名其妙感到一股愤怒,怒视张浩。 包括审判长石山,盯着张浩的眼神也是极其锐利。 他沉声说道: “被告方,请问你是否有依据?” “有。” “麻烦审判长,将一审时,原告方所呈上的监控视频,定格在案发当晚,晚上七点四十五分二十三秒!” 张浩开口,这些事他早已铭记于心。 闻言。 得到石山准许后,书记员开始将一审法庭给的视频进行回调。 不多时,对方所说的时间点便调出! 这是死者被段飞鹏殴打的时候! 现场满是打斗痕迹,垃圾桶东倒西歪。 “麻烦书记员对倒在地上的垃圾桶进行放大!” 张浩开口说了一句。 书记员按照其话将其放大。 这垃圾桶是店主私人购买的,不然那地方连垃圾车都进不去,也没什么居民,城市管理人员不可能在这放个垃圾桶。 只不过外貌相似罢了。 但...... “各位注意,垃圾桶上是有警示标语的!” 张浩忽的指着其中一点开口道。 众人闻声看去。 却见,垃圾桶表面上,赫然贴着一张.....黑白分明的纸张。 尽管被脏水所浸泡,且监控像素模糊,却依旧能看清上面的字迹。 这些字是...... 【禁止他人触碰!!!】 “尊敬的审判长。” “根据《民法典》第 207条及物权理论,所有权的放弃需满足主观上明确抛弃意图且客观上脱离对物的控制。” “很明显,禁止他人触摸,让这桶内的物品所有权并未转移。” “并且,垃圾桶的位置位于面包店后厨后门!” “从地点,以及标语来看,垃圾桶内的东西,所有权依旧属于面包店!” 张浩一口气将这些话说完。 最终,他才撂下定论。 “所以,2004年,12月6日晚上七点半。” “从法例上来看,死者侵犯了面包店的利益,对其进行了如偷窃一类的行为。” “正因如此,所以,才会出现后续被审人与死者的矛盾,最终导致死亡。” “被审人在第一案发现场,并无故意伤人意图,应当改为意外致人死亡......” 面包店,甚至是一些大型餐饮店的私人垃圾桶都会贴上这种标语。 原因便是因为撇清责任。 因捡垃圾而吃坏肚子的,无法对这些店进行索赔。 只要所有权并未转移。 那在法例上,这些垃圾并不算垃圾,依旧属于私人物品。 张浩是想利用这一点,将第一死者的死亡原因,从故意杀人改为意外致死。 确实可以。 甚至说,若是抹除掉故意杀人......杜泽或许能改成死缓! 但...... 吃相有点难看了。 霎时间。 整个高级法院庭审现场沉默下去,难以言喻的气氛在众人心头弥漫。 很安静,静的可怕。 直到。 石山深吸一口气,压下自己的怒意。 他扭头,冷冷看向原告方。 “原告方,对被告以上陈述,你是否要发表自己的意见?” 他是法官。 是公立的法官,尽管生气,但也要克制住,否则在法例上便是不公平。 徐良就不用了。 “有。” 他淡淡吐出一个字。 随即,徐良冷冷看着张浩,他气极反笑,深吸一口气,厉声询问道: “被告方,我想对您问几个问题。” 话毕。 也不管对方是否同意,徐良脸色一变,沉声开口道: “你的意思是。” “死者,在以观音土饱腹的情况下,外出,和野狗夺食,在垃圾桶中只为找几块发霉的面包和馒头,在你方眼中......” “是偷窃!?” 徐良死死盯着张浩的双眸。 声音无比响亮,在所有人耳旁炸响。 “请正面回答我!!!” ...... ps:有票嘛有票嘛aw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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