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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66章 抓捕与审判 (第4/4页)
。 三名被告人在最后陈述时,早已没了气焰。 镇关西刘魁结结巴巴地认罪,只说自己是一时糊涂,受人撺掇,哀求宽大处理。 疤脸和独眼更是吓得语无伦次。 审判长与陪审法官低声商议片刻,宣布休庭合议。 半小时后,法庭重新开庭,气氛更加凝重。 “全体起立,现在宣判!” 审判长站起身,庄严宣读判决书。 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刘魁、张横、王逵结伙持械抢劫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并致人轻伤,毁坏财物,其行为已构成强盗罪、伤害罪、毁损财物罪,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。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,均系主犯。 关于管辖权等程序问题,本院依法拥有管辖权。 辩护人所提其他意见,与查明事实不符,不予采纳。 “判决如下: 被告人刘魁,犯强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; 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两年; 犯毁坏财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。 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。 被告人张横,犯强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; 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; 犯毁坏财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。 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。 被告人王逵,犯强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; 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; 犯毁坏财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。 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。 本案追缴之赃物及赃款,发还被害人晋民百货。作案工具(棍棒等,已随案移送)予以没收。 如不服本判决,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,向本院提出上诉。” 法槌落下,铿锵有力。 三名被告人面如死灰,几乎瘫软,被法警架起带出法庭。 旁听席上先是一片寂静,随即响起嗡嗡的议论声,不少人面露快意。 记者们更是奋笔疾书。 审判长最后严肃道: “本案的审理和判决,彰显了法律之尊严,昭示了无论何人、于何地,侵害我山西合法商民权益者,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。 我省司法机关有决心、有能力维护公正的商业秩序与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。望各界人士,以此为鉴,守法经营,勿以身试法。” 审判结束,人群缓缓散去。 人们议论的焦点,不仅仅是三个劫匪得到了重判,更是这整个过程中展现出的、与旧时代截然不同的东西: 高效有力的抓捕(虽然大家心照不宣是怎么抓的)、严谨公开的审理、清晰确凿的证据、以及最终依据明文法律作出的判决。 没有私刑,没有暗箱操作,也没有官官相护的敷衍。 对太原市民和外省客商而言,这无疑是一剂强心针,让他们对在山西做生意、甚至依托山西力量向外拓展,多了许多信心和安全感。 而对于那些关注山西动向的外部势力,这个公开审判则传递了更复杂的信号: 山西不仅在发展工业和武力,也在系统地构建一套新的、力图体现现代性和公正的规则体系,并敢于、也有能力用这套体系去处理跨区域的冲突,保护其延伸的利益。 消息很快通过报纸和电报传开。 “山西法院重判外省劫匪”成了许多报纸社会版或商业版的头条。 长安县那位胡队长得知消息后,据说“病”得更重了,不久便托关系调离了原职。 而在太原新城林宅的书房里,林砚也看到了关于审判的详细报道。 他放下报纸,对前来汇报的林大虎说道: 审判比抓捕更具力量。 它将一次武力行动,纳入了规则的轨道,并赋予了其无可辩驳的合法性。 佣兵公会,是执行规则的拳;法庭律法,是衡量是非的尺。 此番拳尺相合,初显其效。 此即为范本。 然尺之根本,在于至公。须经万众审视,历久弥坚。” 林大虎肃然应诺。 这次从长安抓捕到太原审判的完整执法,不仅解决了一次具体事件,更成功实践并展示了一种新的、属于“新治”下的冲突解决与秩序维护模式。 这模式,正在悄然改变着中国的游戏规则。 ----------------- 今日一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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