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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81章 生命权 (第1/4页)
第681章 生命权 太原审判的判决如巨石入水,激起的舆论波澜迅速通过遍布全国的报业网络扩散开来。 在北平、上海、天津、广州等大城市的报馆编辑部里,编辑主笔们对着刚刚译出的电讯稿,或奋笔疾书,或激烈争论,将各自的立场与观察铸成铅字,投向纷繁的民国舆论场。 上海,《申报》馆编辑部。 夜已深,排字房传来机器低鸣,但总编室依旧灯火通明。 总编辑戴着一副圆框眼镜,指着桌上几份不同来源的电稿,对负责撰写社评的主笔说: “你看,太原这案子,判得厉害,但偏偏没要人命。北平学界那边传来的讨论,焦点就在这无期徒刑上。” 主笔是位留洋归来的法律学者,他推了推眼镜,沉吟道: “确实。若按旧例或它省常见做法,此类匪患兼兵祸,枭首示众是寻常。 山西法院却止步于自由刑顶格。 我在欧洲时,确闻彼邦有废除死刑之议,但多停留在理论。 山西此举,虽未明言废除,但在实务中对此类重案避开死刑,其意蕴颇深。 他们在判决书中强调依法严惩,却又将惩罚的边界划在剥夺终身自由与财产,而非剥夺生命。 这或许可解读为,在其构建的司法理念中,国家刑罚权有其限度,即便对罪大恶极者,生命权之剥夺亦需极度审慎,或者说,生存本身被视为某种不可全然剥夺的底线? 这与人权思潮中关于生命权至高无上的讨论,隐有暗合之处。” 总编点头: “不止于此。 他们那套《境外商民权益保障条例》,以及此番跨国(省)司法执行的整套流程(立案、侦查、公开审判、依法量刑),试图将原本赤裸裸的武力报复,包装进一个自洽的法治框架内。 这比起简单的一杀了之或私下报复,更像是一种制度性回应。 虽然这制度的背后依然是枪炮,但至少表面上,它在尝试用规则代替丛林法则,为暴力冲突提供一个非即时暴力的解决出口。 这在当今中国,算得上独树一帜了。” 主笔补充: “还有他们对涉案士兵的处置。 审判归审判,但未波及无关家属,赔偿也主要指向直接责任人和官方,试图将惩罚限定在个体与职务行为层面。 这种罪责自负的倾向,也比常见的株连或地域仇杀更接近现代法治理念。 虽然,其法依然是山西一省之法。” 总编拍板: “社评就从这个角度切入,标题可定为《论太原审判:法治尝试与人权界限的省思》。 既要指出其地方强势司法的本质,也要分析其中蕴含的、可能超越一时一地的制度性探索价值。 尤其是对生命权的保留态度,值得着墨。” 北平,《晨报》馆。 一位老成持重的编辑对着年轻的记者摇头: “山西这是借法行霸,何谈人权? 他们的人权,恐怕只是他山西商民的人权。 那鹰愁涧死难的三十多个山西人是人,河南那边被飞机吓得惶惶不可终日的百姓就不是人? 他们所谓生存权,我看是确保他们自己人在外横行无阻、遇事有重炮飞机撑腰的特权!” 年轻记者却有不同的观察: “主编,话虽如此,但不可否认,他们这套做法,确实在试图建立一种新的秩序。 您看外国人的反应,特别是英美报纸的评论,虽然警惕其强势,但多认为此举提升了在中国北方司法治理的预期稳定性。 他们看重的是山西有能力、且有某种意愿,将商业纠纷和治安事件纳入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司法处理与执行中。 非随意性的程序处理,哪怕这程序是他们自己定的。 这比起其他地方动辄兵连祸结、商路断绝,对经济活动的损害或许反而小些。 生存权,广义上是否也应包括安稳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?” 老编辑哼了一声: “那是建立在别人屈服的基础上! 不过你倒是提醒了我。 写报道时,把外国商界的反应也放进去,尤其要点明,山西这套以法护商的做法,可能吸引更多逐利而畏险的资本北流。 这对我们华北乃至全国的经济格局,或许会有长远影响。” 天津,《大公报》驻太原特派记者发回专电,内容更为细致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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